行政相驗
需準備之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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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死者生前就診之病歷摘要證明
2.申請人及死亡者身分證
4.死亡者之健保卡
4.繳納規費及證明書費(收費標準以台南市政府公告收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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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意外死亡或非病故死亡者,依法係為司法相驗範疇,故本所不予受理,請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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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服務事項:
1.意外死亡(如:自殺、他殺、車禍..等)、非病故、身分不明者,不予受理;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(司法相驗)。
2.設籍本市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;或外縣市民眾停屍於本市者,方可申請行政相驗。
3.請家屬預先準備
(1)疾病診斷證明衵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
(2)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。
二、服務時間:本市衛生所(由受理至完成行政相驗)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至晚上8點;遇天然災害發生時,依市府停班公告辦理。
三、遇有喪家致贈禮俗金時,不得收取紅包禮金,以維廉政倫理規範。